陈**犯抢劫、非法拘禁罪市检抗诉再审决定书
法院: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陈**犯抢劫、非法拘禁罪,闫瑶瑶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相刑初字第00505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13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