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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南军*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南*强、被告李**于2007年12月11日在陇西县首阳镇政府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号:甘陇结字040700203)。2010年原告南*强因被告李**赌博,不管家庭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怀恨在心,于2010年6月2日将原告之兄南**杀害,2011年6月14日兰州**民法院以(2011)兰刑一初字第0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本院审理中,经询被告李**承认原告的诉请情况属实,表示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南**与被告李**双方同意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南*强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南*强,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622425198503151648,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高滩村。
  • 委托代理人揭益民,系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75198206206614,汉族,现在兰**狱十四监区服刑。
  • 案由:离婚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远明
  • 书记员李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