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南军*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南*强、被告李**于2007年12月11日在陇西县首阳镇政府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号:甘陇结字040700203)。2010年原告南*强因被告李**赌博,不管家庭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怀恨在心,于2010年6月2日将原告之兄南**杀害,2011年6月14日兰州**民法院以(2011)兰刑一初字第0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本院审理中,经询被告李**承认原告的诉请情况属实,表示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南**与被告李**双方同意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南*强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