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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一案一审刑事调解书

法院:清水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魏**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人民陪审员祁**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合并审理。2012年5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魏**与其父魏XX到自家农田给玉米施化肥时,发现与王XX玉米地之间的地埂上种有高粱,疑是王XX所种,遂与王XX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经同村村民李XX劝解后分开。之后,被告人父亲魏XX与王XX继续互相辱骂推搡,两人怕踩坏地里的玉米苗,就来到小华山旁的水泥路上争吵。被告人魏**拦到两人中间劝架,并推着王XX的肚子想要将两人分开,王XX却拧住了魏**的左手,魏**疼痛难忍之下,用施肥时钻眼的木棍朝王*存左腿打了一下,王XX还是不放手,魏**便把木棍扔到地上,猛一转身朝王XX左脸打了一拳,王XX松开手,后退几步稍一停顿,便仰面跌倒在了路上。后经法医鉴定:王XX因钝性外力所致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出血,属重伤。原告人当晚被送至天水**民医院救治,住院期间,被告人预付55000元医疗费。经清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原告人王XX是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双额叶脑挫裂伤,左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挫伤,属重伤。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魏**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2.要求被告人魏**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继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3591.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向原告人王XX赔礼道歉,原告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二、被告人魏**赔偿原告人王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10000元,减去治疗期间支付的55000元,再付55000元,于2012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男,生于1952年5月6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现住清水县红堡镇吴湾村62号。
  •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XX,甘肃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 被告人魏**,男,生于1970年4月21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清水县红堡镇吴湾村130号,无前科。2011年6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 被告辩护人,朱*,天水**助中心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建忠
  • 审判员李晓明
  • 人民陪审员祁建刚
  • 书记员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