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米脂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刘某某以被告人曹**故意伤害罪并因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8时30分,自诉人刘某某与被告人曹*在米脂县银州镇党家沟苗圃为生产用人发生争执直至互骂撕拉,刘某某受伤倒地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右膝创伤性关节炎,内侧半月板损伤。经鉴定,其伤情属轻伤。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认错并愿意赔偿经济损失,自诉人表示谅解,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向自诉人刘某某赔礼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故意伤害自诉人的言词和行为;
二、自诉人刘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曹*的指控。
三、被告人曹*赔偿自诉人刘某某医疗等一切经济损失380000元(已付55000元,再付325000元,当即兑现)。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