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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乙一案一审刑事调解书

法院:紫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以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乙犯故意伤害罪,同时以造成经济损失为由附带民事,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乙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承认错误,对其犯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自诉人谅解自己的行为,并主动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乙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甲赔礼道歉。

二、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甲自愿放弃对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乙追究刑事责任的指控。

三、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乙自愿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甲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青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此款于领取调解书时给付5000元,下余1000元于2013年5月30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
  •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施恒峰
  • 书记员蔡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