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乙一案一审刑事调解书
法院:紫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以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乙犯故意伤害罪,同时以造成经济损失为由附带民事,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乙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承认错误,对其犯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自诉人谅解自己的行为,并主动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乙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甲赔礼道歉。
二、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甲自愿放弃对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乙追究刑事责任的指控。
三、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乙自愿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甲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青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此款于领取调解书时给付5000元,下余1000元于2013年5月30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