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被告人邓**故意伤害案

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04)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被告人邓小明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4月1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邓小明夫妇因儿子邓*与同村村民万**的儿子万**打架一事,来到万**家,双方由争吵发展到动手打斗,致二人轻微伤,邓小明用扁担打到了万**13岁的女儿万**的头部、腿部,致万**严重颅脑损伤引起中枢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此认为,被告人邓小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国胜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49146元、丧葬费10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邓**辩解,不是故意殴打万鲜梅的,是用扁担打万**时被其躲过无意击伤的。

其辩护人辩称:认定被告人邓**用扁担打伤了万**的腿部证据不足。被害人父母先用木棍行凶,被告后持扁担,斗殴中致万**死亡,系过失致人死亡。被害人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1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邓**夫妇因儿子邓*与同村村民万**的儿子万**打架一事,来到万**家,万**及其妻胡**与万**之妻朱**先由争吵发展到动手打斗,万**从自家猪栏冲出与邓**也发生打斗,万**持木棍朝邓**乱挥,击中邓**的腰背部等处,邓**也窜至邻居家拿来一根扁担朝万**头上等处乱打,万**敌不过即逃出院外求救,邓**追出院外,见万的女儿万**后,即用扁担朝其头部击打,后又追万**夫妇打时,被他人制止。万**被打致严重颅脑损伤引起中枢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朱**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案发后,被告人邓**畏罪潜逃,至2004年10月10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刑事照片证实了被害人万**受伤部位及死亡的情况。

2、人体损伤检验证明,证实万国胜头顶有缝合创,右前臂有肿胀、朱**左肩区上部有擦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3、进贤县公安局法医学(99)进公医鉴字076号鉴定书,证实死者万**颅骨骨折、颅内血肿、脑挫伤,左右大腿共有六处青紫或伴表皮剥夺。鉴定万**系因钝器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引起中枢衰竭死亡。

4、证人万国胜证言,证实案发日下午6时许,因双方的小孩打架之事,邓小*和妻子胡**到其家来与其妻朱**发生争吵并打斗,因其空手打不赢他,就拿起一根木棍朝邓小*乱舞,打到了邓小*一下,邓小*就跑到谭**家拿出一根扁担与其对打,其右手臂和头上被打,头上被打的喷血,其往院外跑,边跑边叫救命,邓小*又打其妻朱**,朱**被打也往路上跑,邓小*追他们时,又朝其女儿万**打了三扁担,前两下打在腰上,第三下打在头上,同村的万德阳等人就跑来制止了邓小*。

5、证人朱**,证实下午6点左右,因双方的小孩打架之事,邓小*和胡**来到其家,邓小*先想打其儿子,其过去拦时,邓又用拳头朝其头部打,但未打着,胡**就过来揪住其头发打,在其和胡**打架时,邓小*也正在和其丈夫万*胜打,邓小*跑到邻居家拿了一根扁担打其丈夫,其丈夫跑开后,邓小*又用扁担朝其腰部打了一下,其也跑开,邓小*看到其女儿万**也在,就朝万**腰部打了二扁担,后又朝万**头部打了一扁担,万**倒在地上,邓小*也就没打了。

6、证人胡**证言,证实下午5点多钟,其子邓*哭说被本村的万**用绳子勒颈,并看见颈部有一条红印。过了十多分钟,邓*又来说,先华的娘叫先华打他,其夫邓小*听了很生气,说完就跑到万**家里去,质问万**干什么打邓*,万**的娘朱毛德跑出来扯住邓小*,并叫万**赶快过来,万拿着一根木棍朝其腰部猛打了一棍,后又围着邓小*乱打,打得邓小*往外面跑,万**夫妻就在后面追,当其也往院子外面跑时,看见万**倒在院门口,没有看见万**夫妻,只见其夫邓小*坐在马路对面。

7、证人邓细明证言,证实晚上快7点钟时,看到邓小明在背部搓红花油,问他怎么有伤,他说同万*胜为子女的事打架,并说可能打到了国胜的大女儿万**,不知伤情怎样。

8、证人熊国旗证言,证实晚上7点钟左右,邓小明一个人到其家说,和村里人闹纠纷,打伤了人,现在要走,并说是和原来闹过矛盾的那家人打架,打伤了人,且打得很重,他要离家出走。

9、证人万德阳证言,证实下午6点多钟,看见万国胜头上全是血喊救命,并要其去救他女儿万**,往前走后,看到邓小*扛着一根扁担,并往万**躺的地方走,可能是想再去打,其就对邓小*说不要再去打了,邓小*就走了。

10、证人万火根证言,证实其看见万**头上流血,右手按住头一边跑一边叫快去救他的女儿,邓小明还拿着扁担追万**,但没有追到被黄**抱住了,万**躺在自家院子门旁边不会说话,这时万**也走了。

11、证人黄**证言,证实听到万**的妻子朱**叫打死了人,其出去看到邓小*手里拿着扁担在追打万**两夫妻,其上前抱住了邓小*,并对他说,你们两家有事说得清楚,这样打架打死了就不得了,其抢邓小*的扁担未抢下来,就叫他回去,他妻子把邓小*拖回去了。看见万**躺在自家院子门口,脸色很难看。

12、证人文细香证言,证实看见邓小明夫妇与万**夫妇在吵架,邓小明就窜到其家厨房里找东西,在灶台上拿到锅铲被其抢掉,他就把其家放在厨房里的扁担拿走。

13、提取凶器笔录及照片,证实在邓小明家取出一根扁担。

14、被告人邓小明供词,供认1999年4月19日下午5点多钟,其子邓*说被万**的儿子打了,见他颈部有一条红痕迹,听了很气愤,就去万**家里,质问万**的妻子怎能叫儿子打人呢,万**的妻子就与其吵了几句后,突然扯住其的衣服,万**也从他家的猪栏冲了出来,手里拿了一根木棍,朝其身上乱打,其跑到万**对面人家,到厨房顺手拿了一根扁担,在门口遇见万**及他女儿万**,就朝万**打去,但被他躲开了,结果扁担打在万**的肩上,同村的黄**说,好好的人打什么架,其收手没有再打了,把扁担扔在门口就回家了。还供认到底打在那里不记得了,记得就是打了一下。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万**头顶损伤,法医鉴定为钝器打击所致并有证人证言印证,足以认定系被告人邓**用扁担打击所造成。被告人邓**辩称,万**的伤是其用扁担打万**时,被其躲过无意击伤的。但万**的伤情检验报告证实,邓**击打万**时,不仅是打中了,而且打伤了其头部和手臂等处,所以,被告人邓**关于被万**躲过,无意打中万**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万**两下肢的表皮损伤(青紫或伴表皮剥夺)虽然法医鉴定也认为系钝器打击所致,但万**夫妇的证言中,均证实邓**用扁担先朝万**的腰部打了两下,而腰部又没有损伤,腿部损伤没有其他目击证人证实是谁造成,所以,起诉书指控系邓**用扁担打击所致,证据不足,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胜出生于1966年1月7日,妻子朱**出生于1968年7月30日,均务农,生有三个子女,被害人万鲜梅系万*胜、朱**所生第二胎女儿。死者丧葬费为5260.5元,死亡赔偿金为49150.6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支付了赔偿款10000元人民币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胜。

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国胜提供的户籍证明及派出所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小*仅因小孩之间发生纠纷之事,与成人发生打斗,并将无辜儿童伤害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打斗中万**夫妇逃避时,邓小*还不罢休,仍继续追打,情节恶劣,致人死亡后又畏罪潜逃,应予严惩。辩护人据被告人邓小*供认的不能成立的“无意击中被害人”的事实,辩称系过失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一是没有事实依据,二是被伤害的对象错误不能改变行为的性质,所以,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虽然系被害人的父亲先持凶器打斗,但被告人后持凶器也将被害人的父亲打伤,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被告人邓小*不仅打伤了万**,还将无辜的儿童万鲜梅伤害致死,被害人万鲜梅不存在过错,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请求赔偿丧葬费的金额超出了有关规定,应按规定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邓小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国胜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4411.1元,减除已支付的10000元,还应支付4441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0五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江西省进贤县钟陵乡龙泉坑里自然村,系被害人万鲜梅之父。
  • 被告人邓小明,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进贤县钟陵乡龙泉坑里自然村13号。2004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黄文辉,江西博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高登红
  • 审判员王迪忠
  • 代理审判员叶京
  • 书记员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