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一案一审刑事调解书
法院:清水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小*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赵**、孙*、赵**、史**、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鲁**、人民陪审员祁**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合并审理。2013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马小*驾驶无牌照东风小康小型普通客车由张家川县去清水县,15时50分许,行至清水县永清镇轩辕大道县五中西侧附近路段时,将前方同向靠右步行的孙**、赵**、史**、汪**撞倒受伤,造成被害人孙**经抢救无效死亡,赵**、史**、汪**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清水**鉴定中心检验确定:孙**系因外力所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引发呼吸衰竭死亡。经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清水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人罗**、赵**、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马小*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2.判令被告都邦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损失总额569721.6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承担120000元;3.判令被告天水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损失449721.6元(不包括都邦**公司承担的120000元)中的30%即134916.48元;4.判令被告人马小*赔偿原告损失314805.12元。
原告人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马小*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住宿费等共计60280元;2.判令被告都邦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天水陆**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人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马小*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25422.57元;2.判令被告都邦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天水陆**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人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马小*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5434.48元;2.判令被告都邦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天水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损失总额30%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小*当庭向原告人罗**、赵**、孙*、赵**、史**、汪**赔礼道歉,原告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
二、被告人马小*赔偿原告人罗**、赵**、孙*、赵**、史**、汪**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除去已支付的20000元,剩余50000元于2013年10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六原告人赔偿款120000元,于2013年10月26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被告天水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罗**、赵**、孙*、赵**、史**、汪**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于2013年10月26日前一次性付清。
五、上述款项中,原告罗**、赵**、孙*应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70000元,减去被告人马小*已付20000元,减去天水市**工程公司已付四被害人补偿款50000元,再领取200000元。原告人赵**应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原告人史**应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原告人汪**应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3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