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向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蒙自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吴*、吴*、吴*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依法适用简易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吴*、吴*、吴*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蒙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15日提出上诉。红河**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附带民事部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吴*、吴*、吴*,被告人向及其诉讼代理人向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汤、汤1到庭参与调解。

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除被告人向已支付的人民币80000元,由被告人向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汤、汤1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吴*、吴*、吴*因被害人吴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00元。给付方式:自2014年起至2021年止,由被告人向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汤、汤1于每年12月1日前每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000元,即每年共同支付人民币3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女,1947年9月14日生于云南省蒙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害人吴**。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1,女,1969年12月16日生于云南省蒙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害人吴**。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男,1972年1月1日生于云南省蒙自市,汉族,大学文化,农民。系被害人吴长子。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男,1976年4月25日生于云南省蒙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害人吴**。
  • 被告人向,男,1993年4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蒙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月5日由蒙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 诉讼代理人向1,男,1966年生,云南省蒙自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告人向之父。
  •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汤,男,1988年10月3日生,云南省蒙自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汤1,男,1991年2月15日生,云南省蒙自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艳
  • 人民陪审员陈兰昌
  • 人民陪审员李桂碧
  • 书记员王韬(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