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蒙自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吴*、吴*、吴*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依法适用简易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吴*、吴*、吴*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蒙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15日提出上诉。红河**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附带民事部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吴*、吴*、吴*,被告人向及其诉讼代理人向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汤、汤1到庭参与调解。
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除被告人向已支付的人民币80000元,由被告人向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汤、汤1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吴*、吴*、吴*因被害人吴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00元。给付方式:自2014年起至2021年止,由被告人向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汤、汤1于每年12月1日前每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000元,即每年共同支付人民币3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书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