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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交通肇事案

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三亚**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邓**、杨**、邓**、邓**、王**诉原审被告人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由于被告人周**自愿认罪,根据公诉人建议,被告人同意,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于2006年4月30日作出(2006)城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周**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邓**、杨**、邓**、邓**、王**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夏洪录,被上诉人周**,被上诉人陈**的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肇事,造成二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琼A55021号"帕萨特"小轿车登记在被告人陈**名下,陈**系该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海南蜂**限公司系肇事司机周**的雇主及周**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要求海南蜂**限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求依法无据,不予支持。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与法有据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1980.4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杨**、邓**、邓**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3926.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987.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对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附带民事被告人海南蜂**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邓**、杨**、邓**、邓**、王**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改判三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杨**各项损失共54520.05元;邓**、杨**、邓**、邓**各项损失共163242.88元;王**各项损失共114133.8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被上诉人陈**在原先已经垫付的6.13万元基础之上再一次性给予各上诉人补偿人民币共八万元(¥80000元)整;

二、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陈**的八万元补偿后放弃对被上诉人陈**及海南蜂**限公司的责任追究,与被上诉人陈**及海南蜂**限公司不再存有任何经济及法律方面的纠纷;

三、被上诉人周**在二审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给上诉人杨**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807元;赔偿上诉人邓**、杨**、邓**、邓**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9282.5元;赔偿上诉人王**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4804.4元,共计136894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审(2006)城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判决部分自动撤销。

裁判日期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龙华。
  •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绍国。
  •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珍。
  •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云峰。
  •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胜全。
  •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冬梅。
  • 共同诉讼代理人夏洪录,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善霞。
  • 诉讼代理人陈承福。
  • 被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海南蜂**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经理。
  • 诉讼代理人陈琪,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诉讼代理人陈承福。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2005年8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释东
  • 审判员:陈永华
  • 审判员:李祎
  • 书记员:陈曼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