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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交通肇事一案申请再审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康**交通肇事一案,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0日作出(2011)资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康**上诉后,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益法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决,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害人谭**之父母谭**、周**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谭**、周**申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康**,男,194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因犯交通肇事罪,现在社区矫正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