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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交通肇事罪一案

法院:西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9日17时,被告人屈**驾驶豫R57617号重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31省道西平县出山街北丁字路口处,与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的被害人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屈**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禄*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屈**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屈**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屈**,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峥
  • 审判员张新伟
  • 代理审判员张欣广
  • 书记员杨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