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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陕西交通肇事案

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东营**民法院审理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陕西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李**、李**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08年3月14作出(2007)东刑初字第3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陕西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讯问上诉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以下协议:

上诉人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一次性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李**、李**各项经济损失213000元(含已支付的1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审(2007)东刑初字第3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自动撤销。

裁判日期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陕西。2007年8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 诉讼代理人孙伟,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系被害人史**之夫。
  •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系被害人史**之女。
  •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系被害人史**之子。
  •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系肇事车车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志刚
  • 审判员丁文强
  • 代理审判员刘旭阳
  • 书记员刘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