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孙**犯交通肇事罪
法院:乾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孙*以要求被告人孙**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6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孙**驾驶吉J62236号白色半截车行至乾安县118县道69公里加750米处,将乾安县水字镇居民孙**驾驭的毛驴车撞翻,致孙**当场死亡,后驾车逃逸。经乾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0000元。
二、被告人孙**不再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孙**本案引起的其他一切民事后果责任。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