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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孙**犯交通肇事罪

法院:乾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孙*以要求被告人孙**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6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孙**驾驶吉J62236号白色半截车行至乾安县118县道69公里加750米处,将乾安县水字镇居民孙**驾驭的毛驴车撞翻,致孙**当场死亡,后驾车逃逸。经乾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0000元。

二、被告人孙**不再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孙**本案引起的其他一切民事后果责任。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女,192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水镇。系被害人孙**之母。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水字镇。系被害人孙**之子。
  • 委托代理人孙太玉,男,52岁,住乾安县水字镇。
  • 被告人孙**,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木坤
  • 审判员林春颖
  • 审判员刘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