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远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以(2013)江开法刑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8日以原审判决对被告人林**应撤销前罪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以及对被告人林**不应认定为自首,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应予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的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