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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贪污罪刑事决定书(2)

法院: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陈**犯贪污罪,经本院审理,于1995年11月27日作出(1995)姜法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陈**不服,提出上诉。扬州**民法院于1996年4月12日作出(1996)扬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经重审后,于1996年5月3日作出(1996)姜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判决陈**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陈**不服提出申诉,2011年11月21日泰州**民法院通知其向本院提出申诉。后陈**又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陈**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姜堰市人民检察院(现为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锦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申明宏
  • 审判员于世民
  • 审判员陈小燕
  • 书记员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