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贪污罪刑事决定书(2)
法院: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陈**犯贪污罪,经本院审理,于1995年11月27日作出(1995)姜法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陈**不服,提出上诉。扬州**民法院于1996年4月12日作出(1996)扬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经重审后,于1996年5月3日作出(1996)姜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判决陈**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陈**不服提出申诉,2011年11月21日泰州**民法院通知其向本院提出申诉。后陈**又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陈**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