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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陈**、刘**、敖**以被告人李**犯侵占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三名自诉人和被告人李**到达茂联合旗鹏飞铜锌选矿有**公司办公室领取各自每人10000元的草场补贴款。在三名自诉人签字准备领钱时,被告人李**将包括被告人本人、三名自诉人及案外人霍**五户牧民的补贴款50000元一并拿走。被告人李**以是他争取到的补贴款为由,强行占有三名自诉人的补贴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李**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承认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一直没有归还的事实。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李**认识到侵占他人财物的违法性,并愿意退还三名自诉人的草场补贴款每户10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向自诉人陈**、刘**、敖**表示道歉。

二、自诉人陈**、刘**、敖特根自愿撤回对被告人李**犯侵占罪的告诉。

三、被告人李**一次性向自诉人陈**、刘**、敖**退回草场补贴款每户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陈**,男,1970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152633197004064017,汉族,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满都拉镇巴音塔拉机关10号,现住址: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查干哈达苏木巴音塔拉机关10号。
  • 自诉人刘**,男,1952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152633195210024017,汉族,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满都拉镇查干德日苏嘎查70号,现住址: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查干哈达苏木查干德日苏嘎查70号。
  • 自诉人敖**,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150223197602284013,蒙古族,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满都拉镇查干德日苏嘎查80号,现住址: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查干哈达苏木查干德日苏嘎查80号。
  • 被告人李**,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150223196308284018,汉族,牧民。户籍所在地: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查干哈达苏木查干德日苏嘎查70号,现住址:达茂旗百灵庙镇金三角小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新文
  • 审判员:李萨如拉
  • 人民陪审员:马芳
  • 书记员:查干莲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