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陈**、刘**、敖**以被告人李**犯侵占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三名自诉人和被告人李**到达茂联合旗鹏飞铜锌选矿有**公司办公室领取各自每人10000元的草场补贴款。在三名自诉人签字准备领钱时,被告人李**将包括被告人本人、三名自诉人及案外人霍**五户牧民的补贴款50000元一并拿走。被告人李**以是他争取到的补贴款为由,强行占有三名自诉人的补贴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李**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承认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一直没有归还的事实。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李**认识到侵占他人财物的违法性,并愿意退还三名自诉人的草场补贴款每户10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向自诉人陈**、刘**、敖**表示道歉。
二、自诉人陈**、刘**、敖特根自愿撤回对被告人李**犯侵占罪的告诉。
三、被告人李**一次性向自诉人陈**、刘**、敖**退回草场补贴款每户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