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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与祁*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祁*与被告黄*于2009年4月29日到兰州**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孩子。2009年10月16日,被告黄*因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兰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正在服刑。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均表示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祁*与被告黄*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祁*,女,1986年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杨文武,男,汉族,1983年生。
  • 被告黄*,男,1983年生,汉族。
  • 案由:离婚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兵
  • 书记员钱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