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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案

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东营**民法院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二00六年一月六日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3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邓**不服,提出上诉。

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达成以下协议:

上诉人邓**一次性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魏**、刘**、魏**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2005)东刑初字第3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自动撤销。

裁判日期

二00六年四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2005年5月31日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系本案被害人。
  •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系本案被害人。
  •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系本案被害人。
  •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系本案被害人。
  • 以上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吉奎,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曰全
  • 审判员吕彦松
  • 审判员宋国蕾
  • 书记员桑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