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案
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东营**民法院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二00六年一月六日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3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邓**不服,提出上诉。
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达成以下协议:
上诉人邓**一次性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魏**、刘**、魏**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2005)东刑初字第3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自动撤销。
裁判日期
二00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