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再审决定书(3)
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浙江**民法院审理的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武云法敲诈勒索一案,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了(2013)甬象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云法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致量刑不当为由,于2014年5月30日以甬检审刑抗(2014)1017号刑事抗诉书,对浙江**民法院(2013)甬象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指令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