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裁判文书→**法院→原告闫*与被告雷*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闫*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古历4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同年6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2005年古历9月8日生育男孩雷*,现随其祖父母生活。2006年被告因抢夺罪被判十二年徒刑,现在平**监狱服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雷*由被告抚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雷*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古历4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年6月20日在宁县平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古历9月生育男孩雷*,现在平**邑小学上学,随其祖父母生活。2006年被告因犯抢夺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减刑改判有期徒刑,现余刑十六年零三个月,原告以被告刑期长,不愿再等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雷*由被告抚养。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闫*与雷*离婚;
雷甲由雷*抚养(雷*服刑期间暂由其父母代养),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闫*每年付给雷*孩子抚养费3000元(付至雷甲成年或雷*刑满释放时止),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给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