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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建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拘禁、赌博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西省**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建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拘禁、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曾于2014年7月3日减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6月18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7月31日,山西省原平监狱又提出撤回对罪犯关建军呈报减刑材料的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关**已于2015年2月5日调至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关**在呈报减刑时,已不在原平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原平监狱撤回对罪犯关**呈报减刑材料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同意执行机关原平监狱撤回对罪犯关建军呈报减刑材料的建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关**,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定县人,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聂海军
  • 审判员王晓华
  • 代理审判员孟晓静
  • 书记员于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