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覃**、樊**、韦**、韦**、蓝贵、樊**、韦**、韦**、韦**、覃**、韦*肃犯开设赌场罪
法院:上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覃**、樊**、韦**、韦**、蓝贵、樊**、韦**、韦**、韦**、覃**、韦*肃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覃**,上述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9年9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谭**、覃**、樊**、韦**、韦**、蓝贵、樊**、韦**、韦**、韦**、覃**、韦**以及周**、刘*(二人已判刑)等人先后通过缴纳股金或招揽赌徒参赌等方式入股,多次在上林县塘红乡中可村可仰庄、可练庄、东耀庄等地开设赌场供赌徒赌博从中谋利。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赌博工具,并安排韦**等人(另案处理)负责抽水或放风,由赌场发放工资。赌场通过扑克牌赌三公等方式聚众赌博,按台面赌资5%的比例抽水渔利,所获利益除去各项开支后由股东平分。2009年9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谭**等十二人及其同伙开设赌场共抽水获利人民币717640元。
被告人樊**、韦**、覃**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樊**、韦**、谭**、覃**、韦**、蓝贵、樊**、韦**、韦**、韦**、韦*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干警覃清、刘**、李*、蓝勇华的情况汇报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值班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开设赌场所抽部分水钱统计表、记帐单、用扑克牌记录赌场的收入情况,勘验、检查笔录及指认照片,上述被告人及同案人周**、刘*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覃**、樊**、韦**、韦**、蓝贵、樊**、韦**、韦**、韦**、覃**、韦*肃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不同地点开设赌场,开设的赌场持续时间长,赢利数额大,属于情节严重,十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十二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十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其中被告人樊**、韦**、覃**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他被告人自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犯罪前科情节,量刑时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综上情节,并考虑到上述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等均减轻处罚,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覃延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樊*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韦文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覃德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韦天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蓝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樊*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韦*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韦*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韦彩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韦*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