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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覃**、樊**、韦**、韦**、蓝贵、樊**、韦**、韦**、韦**、覃**、韦*肃犯开设赌场罪

法院:上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覃**、樊**、韦**、韦**、蓝贵、樊**、韦**、韦**、韦**、覃**、韦*肃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覃**,上述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9年9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谭**、覃**、樊**、韦**、韦**、蓝贵、樊**、韦**、韦**、韦**、覃**、韦**以及周**、刘*(二人已判刑)等人先后通过缴纳股金或招揽赌徒参赌等方式入股,多次在上林县塘红乡中可村可仰庄、可练庄、东耀庄等地开设赌场供赌徒赌博从中谋利。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赌博工具,并安排韦**等人(另案处理)负责抽水或放风,由赌场发放工资。赌场通过扑克牌赌三公等方式聚众赌博,按台面赌资5%的比例抽水渔利,所获利益除去各项开支后由股东平分。2009年9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谭**等十二人及其同伙开设赌场共抽水获利人民币717640元。

被告人樊**、韦**、覃**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樊**、韦**、谭**、覃**、韦**、蓝贵、樊**、韦**、韦**、韦**、韦*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干警覃清、刘**、李*、蓝勇华的情况汇报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值班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开设赌场所抽部分水钱统计表、记帐单、用扑克牌记录赌场的收入情况,勘验、检查笔录及指认照片,上述被告人及同案人周**、刘*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覃**、樊**、韦**、韦**、蓝贵、樊**、韦**、韦**、韦**、覃**、韦*肃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不同地点开设赌场,开设的赌场持续时间长,赢利数额大,属于情节严重,十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十二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十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其中被告人樊**、韦**、覃**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他被告人自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犯罪前科情节,量刑时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综上情节,并考虑到上述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等均减轻处罚,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覃延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樊*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韦文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覃德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韦天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蓝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樊*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韦*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韦*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韦彩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韦*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覃**,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月29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 被告人樊**,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0月1日被上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月19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 被告人韦**(绰号“三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月26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 被告人谭**,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4日被上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月26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 被告人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4日被上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月26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 被告人韦**,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4日被上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月26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 被告人蓝贵,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4日被上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月26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 被告人樊**,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4日被上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月26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 被告人韦**,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4日被上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月26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 被告人韦**,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4日被上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月26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 被告人韦**,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4日被上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月26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 被告人韦**,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4日被上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月26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贞臣
  • 审判员韦宏东
  • 人民陪审员陆温球
  • 书记员韦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