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胶刑初字第7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7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匡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匡某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获嘉奖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匡某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匡某某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