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减刑裁定书
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了(2009)长中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58万多元(本院已代收2909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加工劳作,坚守劳动岗位,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较好的完成下达的劳动任务,计考核得分135.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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