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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受贿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受贿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3)岐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孟**不服,提出上诉。宝鸡**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六月四日作出(2014)宝中刑二终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陕检诉一审刑抗(2014)6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宝鸡**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中刑二终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宝鸡**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孟**,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岐山县,汉族,大学文化,2008年任岐山**育局副局长,2009年9月兼任岐山**级中学校长,2010年11月兼任岐**中学校长。2012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监视居住,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7日被逮捕。现在西**狱服刑。
  • 辩护人贾**,女,岐**中学教师,住址同上。系孟广宏之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