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受贿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受贿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3)岐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孟**不服,提出上诉。宝鸡**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六月四日作出(2014)宝中刑二终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陕检诉一审刑抗(2014)6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宝鸡**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中刑二终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宝鸡**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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