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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张**案指令再审决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张**受贿一案,湖南省**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一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违法所得人民币128.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湖南省**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长中刑二终字第00334号刑事裁定。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裁定将检察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与他人共同贪污的事实改变定性为受贿罪,定罪不准,量刑不当,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28日以湘检诉一审刑抗(2014)5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湖**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湖南省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主任、长沙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局长(副处级),住长沙市书院南路富绿新村2栋401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在湖**沙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