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与苏**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因与被上诉人王**、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1日向洛阳**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洛**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后,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及其委托代理人阴吉峰、邢**,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继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法院(2010)洛**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