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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贪污、受贿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忻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培明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非法所得185666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9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5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监狱认为,罪犯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左*共获监狱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左*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左*,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州市人,现在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聂海军
  • 审判员王晓华
  • 代理审判员孟晓静
  • 书记员于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