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再审决定书(1)
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段*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安徽省砀山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砀刑初字第002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抗(2014)5号刑事抗诉书对砀县人民法院(2013)砀刑初字第00248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指令安徽省砀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