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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再审决定书(1)

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段*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安徽省砀山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砀刑初字第002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抗(2014)5号刑事抗诉书对砀县人民法院(2013)砀刑初字第00248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指令安徽省砀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段*,女,1975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506036022,汉族,个体,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砀山县紫鑫花园紫竹苑三单元205室。2013年3月1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安徽省砀山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砀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10月16日被砀*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