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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寻衅滋事案

法院:永顺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唐*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向*担任记录。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郁*、符合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4月9日被告人龙*伙同他人调戏龙*出所户籍协管员王*,并殴打王*,致使王*头部、腿部受伤。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王*陈述,证人彭*、陈*、王*、李*的证言,共同作案人杨*、李*的供述,万*院的证明,户籍证明,本院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龙*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9日19时左右,被告人龙*与杨*(已判刑)、李*(已判刑)、龙*、彭*在永顺县龙寨镇“大和火锅店”喝酒后出来,往万*院方向走。途经万坪信用社门口时遇见上街购买物品的龙*出所户籍协管员王*,杨*便拦住王,不准过去,并嬉笑着要抓王的手,被王*。王*你们搞什么。杨*边笑边朝万*院走了。王受辱后便问杨是哪里人。杨*被问恼怒后便踢了王*几脚,王*仍然追问直到万*院门口。这时早已先到医院门口的被告人龙*便给王*讲莫再问了,这事算了。王*又追问他们是哪里人。杨*给被告人龙*讲王*是派出所管户口的。被告人龙*听后非常恼怒,并说派出所的算个什么,她能把我怎么搞,说着把王*摔滚在地,杨*、李*等人围住殴打王,致使王*头部、腿部受伤。王*被人扶起后,要他们去派出所,杨*听后就骂:“派出所把我怎么搞,我日派出所的娘。”后群众报警,龙*出所干警赶来将杨*抓获,被告人龙*等人逃走。

另查明,被告人龙*于2005年6月24日在永顺县公安局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王*的陈述证明,被被告人龙*等人调戏并殴打的有关情况;(2)证人彭*、陈*、王*、李*的证言均证明,被告人龙*等人调戏、殴打王*的有关情况;(3)共同作案人杨*、李*的供述均证明,伙同被告人龙*调戏、殴打王*的有关情况;(4)万*院证明,王*受伤的有关情况;(5)本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共同作案人杨*、李*被判刑的有关情况;(6)户籍证明,被告人龙*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7)被告人龙*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拦截妇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龙*认罪态度较好,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龙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龙*,小名龙二佬。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宋祖文
  • 审判员宋启松
  • 审判员唐斌
  • 代理书记员向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