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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葛**、裴**、葛**、葛**、葛**、葛现旗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院:清丰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裴*、葛*、葛*、葛*、葛现旗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裴*、葛*、葛*、葛*、葛现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葛*、裴*、葛*、葛*、葛*、葛*和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因误会与车坏在清丰县城关镇葛营村而等待救援的清丰县古城乡唐营村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待*某某与其前来拖车的伯父李*一走后,葛某某以听到李*某说其父亲坏话为由,纠集葛*、裴*、葛*、葛*、葛*、葛*由裴*驾驶其所有的豫JDD778小型普通客车追至清丰县古城乡唐营村,在大街上对李*某实施殴打,致李*某受伤。李*某所受损伤为轻伤。2013年2月5日清丰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对葛*、裴*进行拘传,对葛*、葛*、葛*、葛*进行刑事传唤,将拘传、传唤通知书送达其家属,葛*等六人于2013年2月8日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古城派出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殴打被害人李*某的事实。2013年2月6日葛*、裴*、葛*、葛*、葛*、葛*等人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李*某各项损失50000元。审理中,李*某对葛*、裴*、葛*、葛*、葛*、葛*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裴*、葛*、葛*、葛*、葛现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陈述,证人李*一、葛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李*诊断证明及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机动车行驶证及移送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裴*、葛*、葛*、葛*、葛*酒后随意殴打被害人李某某,致李某某轻伤,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葛*、裴*、葛*、葛*、葛*、葛*系共同犯罪。葛*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且连续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裴*、葛*、葛*、葛*、葛*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葛*、裴*、葛*、葛*、葛*、葛*在公安机关未通知到其本人的情况下,均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依法从轻处罚;其六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李某某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葛*未实施殴打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裴*所有的豫JDD778小型普通客车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葛*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葛永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

三、被告人葛*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

四、被告人葛*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

五、被告人葛*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

六、被告人葛现旗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豫JDD778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葛*,男。2013年7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由本院决定并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 被告人裴*,男。2013年7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由本院决定并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 被告人葛*,男。2013年7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 被告人葛*,男。2013年7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由本院决定并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 被告人葛*,男。2013年7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由本院决定并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 被告人葛*,男。2013年7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由本院决定并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崔丽红
  • 审判员曹青次
  • 审判员韩清蓉
  • 书记员张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