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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被告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被告辛*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于2012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2013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无财产、债权、债务纠纷。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刘*被告辛*离婚

二、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女,汉族,农民。
  • 被告辛*,男,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宋长喜
  • 书记员唐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