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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于2005年10月22日16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三义庙北1号楼楼下马路边,酒后滋事,无辜拦阻北京急救中心120急救车,并持菜刀将该急救中心医师屈*砍伤,致其左面部裂伤,长约2厘米,缝合3针,经法医鉴定,屈*身体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当日,被告人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经济损失已赔偿、作案工具已缴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医院诊断证明、证人彭*、李*、王*、董*、张*证言、被害人屈*陈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故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彭*,男,1971年8月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北京*装部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北20号楼1门501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5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3日被逮捕,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冬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