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于2005年10月22日16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三义庙北1号楼楼下马路边,酒后滋事,无辜拦阻北京急救中心120急救车,并持菜刀将该急救中心医师屈*砍伤,致其左面部裂伤,长约2厘米,缝合3针,经法医鉴定,屈*身体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当日,被告人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经济损失已赔偿、作案工具已缴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医院诊断证明、证人彭*、李*、王*、董*、张*证言、被害人屈*陈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故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