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与赵**诈骗罪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3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生有一男一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不断。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不尽家庭义务。2011年9月被告因诈骗罪被判刑五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赵*。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辩称:同意和原告离婚。男孩由我抚养(暂由我父母代养),女儿由原告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6月经他人介绍相识,2004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男孩赵*现年8岁,女孩赵*现年4岁。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闹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1年1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撤诉后因被告犯诈骗罪被判刑五年,原告再次起诉离婚。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张*与赵*离婚;
二、男孩赵*由赵*抚养,暂由张*父母代养。女儿赵*由张*抚养。张*、赵*依法对孩子享有探望权,双方互相负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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