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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罗*、郭**、周*、罗**诈骗罪、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抗诉再审决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平利县人民法院审理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罗*、罗*、郭*、周*、罗*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00057-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罗*不服,提出上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安中刑二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陕检诉一审刑抗(2014)4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康*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中刑二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安康*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罗*,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3年4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同年10月31日经平利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罗*,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4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9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同年10月31日经平利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郭*,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4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17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同年10月31日经平利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周*,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4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17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同年10月31日经平利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罗*,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3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23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同年10月31日经平利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张*,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4日经平*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