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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侯**诈骗罪斩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涡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涡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9900元;违法所得499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罪犯侯*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亳州*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亳刑终字第00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亳州市看守所因罪犯侯*宫内早孕为由,建议本院对侯*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涡刑执字第0000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暂予监外执行8个月,并由亳州市看守所释放罪犯侯*实施社区矫正至今。涡阳县社区矫正机关在实施社区矫正期间因罪犯侯*生育一女婴,经社区矫正机关评估建议,罪犯侯*适合社区矫正。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14年11月21日亳州市看守所再次对罪犯侯*送经亳*民医院超声波检查,诊断为宫内孕,单活胎,本院作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在实施社区矫正期间于2015年5月10日,罪犯侯*生育一女孩,取名冯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涡阳县中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涡阳县社区矫正机关,涡阳县司法局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故罪犯侯*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决定对罪犯侯*暂予监外执行8个月25天(时间从2015年7月28日起算至2016年4月21日止);

二、由涡阳县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建议机关涡阳县司法局。
  • 罪犯侯*,女,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抓获,因其正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同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23日关押于亳州市看守所,2014年11月26日因怀孕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亳州市看守所于2015年11月28日释放该罪犯并实施社区矫正。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亚
  • 审判员李悦超
  • 审判员杨立强
  • 书记员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