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与贾**抢劫罪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腊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9年在宁县平子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农历7月24日生育女儿贾某某。2010年9月,被告因抢劫罪被判刑10年6个月,被告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感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起诉要求离婚、女儿贾某某由我抚养、返还我娘家陪嫁物,共同债务3000元由被告清偿。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贾*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腊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9年7月9日在宁县平子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女儿贾某某,现年3岁,现随其祖父母生活。2010年9月1日,被告因犯抢劫罪被判刑10年零6个月,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监狱服刑。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财产有21英寸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原、被告有共同债务3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1、张*与贾*离婚;
2、女儿贾某某由贾*抚养,张*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3、共同财产21英寸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归贾文煜所有;共同债务3000元由张*清偿。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