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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付云*、肇源县**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肇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称,1993年1月1日,被告付**代表被告肇源县*民委员会向原告借款4000元。后来被告付**称村上用钱又从我售卖的化肥款中借款1600元。1999年3月30日,被告付**将两笔借款合并为原告出具25900元的欠据。但经过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均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108780元。被告肇源县*民委员会表示,原告所述村委会欠款4000元的事实属实,但村上台账没有体现利息的约定,同意定期偿还借款,但鉴于欠款时间较长,同意给付一定利息。被告付**表示,1600元欠款为个人欠款,同意定期偿还借款,同意给付一定利息。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肇源县*民委员会、付*连带清偿原告李*本金及利息1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8元,由二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汉族,住肇州县。
  • 被告肇源县*民委员会。住所地,肇源县古恰镇沿海村。
  • 法定代表人李*。
  • 被告付**,男,汉族,现住肇源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宇峰
  • 书记员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