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钟**诉王**、杨**、尚会中、王**民间借贷一案判决书

法院:肇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称,四被告近亲属尚*、王*因收粮需要资金,分别于2012年3月11日、2013年3月1日、2014年11月24日、2015年2月11日,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24万元、10万元、20万元,上述借款总额为64万元。由于债务人尚*、王*夫妇及其独生女儿均于2015年8月3日死亡,四被告是尚*、王*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4万元。四被告表示,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在继承尚*、王*遗产范围内清偿该笔债务。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杨*、尚会中、王*在继承尚建才、王*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钟*借款本金64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0元由四被告在继承尚建才、王*遗产范围内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钟*,男,汉族,住肇源县。
  • 被告王*,男,汉族,现住肇源县。
  • 被告杨*,女,汉族,住肇源县。
  • 被告尚会中,男,汉族,现住肇源县。
  • 被告王*,女,汉族,现住肇源县。
  • 被告尚会中、王玉荣共同委托代理人尚建君(系二被告之长子),男,汉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宇峰
  • 书记员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