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诉王**、杨**、尚会中、王**民间借贷一案判决书
法院:肇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称,四被告近亲属尚*、王*因收粮需要资金,分别于2012年3月11日、2013年3月1日、2014年11月24日、2015年2月11日,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24万元、10万元、20万元,上述借款总额为64万元。由于债务人尚*、王*夫妇及其独生女儿均于2015年8月3日死亡,四被告是尚*、王*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4万元。四被告表示,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在继承尚*、王*遗产范围内清偿该笔债务。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杨*、尚会中、王*在继承尚建才、王*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钟*借款本金64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0元由四被告在继承尚建才、王*遗产范围内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