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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昌黎县泥**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昌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要求被告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借款1436元。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1日,被告由原告处借款10289元,当时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两份收据。后被告陆续偿还了原告部分借款,现尚欠原告借款1436元。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3日偿还原告李**人民币1436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农民。
  • 被告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村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黎县泥井镇莫各庄一村。
  • 法定代表人张**,该村村委会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顾永军
  • 书记员蒋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