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昌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诉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被告郭**从原告蒋*处借款人民币16000元,并给原告蒋*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原告蒋*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现被告郭**尚欠原告蒋*借款人民币16000元。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郭**于2015年11月15日偿还原告蒋*人民币3000元,2016年1月1日偿还人民币13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郭**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