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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张**拐卖妇女儿童及夏某某收买被拐卖妇女一案刑事抗诉再审决定书

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赵*、张*拐卖妇女、儿童及原审被告人夏某某收买被拐卖妇女一案,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赵*、张*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认定原审被告人夏某某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辽检公一审刑抗(2014)2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辽源市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赵*,男,原住吉林省东丰县。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 原审被告人:张*,男,原住吉林省舒兰市。现于吉*春监狱服刑。
  • 原审被告人:夏某某,男,住吉林省东丰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邓利
  • 代理审判员温桂杰
  • 代理审判员王译
  • 书记员赵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