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张**拐卖妇女儿童及夏某某收买被拐卖妇女一案刑事抗诉再审决定书
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赵*、张*拐卖妇女、儿童及原审被告人夏某某收买被拐卖妇女一案,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赵*、张*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认定原审被告人夏某某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辽检公一审刑抗(2014)2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