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裁判书
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3)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
一审请求情况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东航于2013年3月8日应聘北京华*海东盟店从事网络技术的维护工作,同年5月初其利用工作的便利登陆北京*内网把北*联在广西北部湾地区多家店的服务器将30多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导入自己电脑里面,之后将上述部分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东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钟**、傅*的证言,扣押清单、北京华联《有关电脑部机房管理的规定》、电子证据勘查工作记录、被告人钟东航电脑桌面截图、被告人钟东航的笔记本内数据、盛世黄金电脑内数据,被告人钟东航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漠视国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钟*在侦查机关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已缴纳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