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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二审再审决定书

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浙江*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王*信用卡诈骗一案,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了(2012)甬奉刑初字第1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于2013年1月31日以甬检刑抗(2013)4号刑事抗诉书,对浙江*民法院(2012)甬奉刑初字第1005号刑事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指令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王*,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奉化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奉化市江口街道河西村应家郭家7号。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