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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青田诚**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青田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4月7日受理原告青**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孙**以被告徐**为保证人于2009年9月2日与原告浙江省**剂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从该公司租赁到车牌号为浙KR3710丰田牌“凯美瑞”小轿车一辆,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009年9月2日至2009年9月17日。被告孙**租得该车后将该车以50000元的价格“典当”给他人。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判决被告孙**构成合同诈骗罪。现原告以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付租金损失人民币49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浙KR3710车损失人民币177284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审理过程中,被被告孙**“典当”到外地的租赁物浙KR3710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原告。鉴此,原告主张二被告尚应赔偿损失42600元。

本院查明

现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徐伟妙赔偿给原告35000元,于2010年6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若被告徐伟妙未按上述确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的,则原告有权就按照42600元申请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青**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青田诚**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12853-9,住所地青田县鹤城镇临江东路90号。
  • 法定代表人:叶**,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陈章隆,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孙**,身份证号码33252219850121645X,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田县仁庄镇文峰西路22号。
  • 被告:徐**,身份证号码332522198706111774,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打工,住青田县石溪乡吴山村6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凌
  •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