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仙*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鄂仙桃刑初字第005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8月29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作出鄂汉检刑抗(2014)1号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仙桃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