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一案刑事决定书
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2013年12月11日本院作出(2013)宝刑初字第1295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孙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经同案犯上诉后,上海*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23日,本院决对定罪犯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现经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评估,罪犯孙某某符合继续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孙某某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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