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健康盗窃案(2014)内刑抗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
法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陈健康盗窃一案,四川*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资中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健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六百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0月9日,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内检公诉审刑抗(2014)3号刑事抗诉书,以本案发现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可能有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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