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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健康盗窃案(2014)内刑抗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

法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陈健康盗窃一案,四川*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资中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健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六百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0月9日,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内检公诉审刑抗(2014)3号刑事抗诉书,以本案发现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可能有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陈健康,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资中县人,家住四川省资中县。2014年3月因盗窃被逮捕,现羁押于资中县公安局看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璐
  • 审判员魏发英
  • 审判员李小勇
  • 书记员王虹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