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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管辖”现象

      法院“抢管辖”的现象时有发生,就级别管辖而言,实践中产生问题的,大多是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和当事人跨地区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中、基层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标准,越级受理本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不顾当事人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中、基层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标准先立案,然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报请上一级法院指令其管辖,将违规做法合法化;中级法院将本应由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受理后再指令到基层法院管辖,将案件留在当地;中、高级法院将本应由其审理的案件,不问案件的性质和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指定下一级法院管辖,通过合法形式将案件留在当地。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多被理解为只适用于地域管辖异议,而不适用于级别管辖异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改革现行的对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异议的行政化处理模式,为当事人级别管辖异议权提供诉讼程序保障,强化上级法院对级别管辖秩序的审判监督力度,提高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以达到有利于为当事人级别管辖异议权提供程序保障;有利于上级法院及时、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维护级别管辖秩序;有利于顺应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提出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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