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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一、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

      区别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1、前提不同

      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管辖权转移则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

      2、对象不同

      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管辖权转移转移的是管辖权。

      3、法院不同

      移送管辖是从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权转移是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到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级别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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